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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市桃園科技工業園區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(111/10/24公告)

  • 發布單位:聯合服務中心
  • 資料提供單位:經濟發展局

依據「桃園市桃園科技工業園區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」第五點:

用戶應依實際需要向本機構申請核發同意納管證明及依下水道法、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相關規定,向本機構申請核發聯接使用證明。
前項聯接使用證明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,期滿仍需繼續使用者,應自期滿六個月前起算至到期前一個月內,向本機構申請核准展延,展延最長以五年為限。(相關規定詳如附件)




府地價字第11102969861號公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