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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(污)水納管、聯接申請相關表單

  • 資料提供單位:經濟發展局

請依「桃園市桃園科技工業園區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」第五點規定(內容如下)辦理,相關資料請詳附件。

第五點:
用戶應依實際需要向本機構申請核發同意納管證明及依下水道法、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相關規定,向本機構申請核發聯接使用證明。
前項聯接使用證明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期滿仍需繼續使用者,應自期滿六個月前起算至到期前一個月內,向本機構申請核准展延展延最長以五年為限